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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指令的简述及要求

日期:2012-11-29 12:38:40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防爆指令94/9/EC指令: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
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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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汽/薄雾):
0区
1区
2区
1G类设备
2G 类设备
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21区
22区
1D类设备
2D 类设备
3D类设备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类和2类设备;2区场所只能用1、2和3类设备。

CEN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1127-1:1997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矿业);
EN 1755:2000    工业车辆的安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汽雾;         
EN 1834-1: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
EN 1834-2: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设计和结构安全要求(部分1)
EN 1834-3: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设计和结构安全要求(部分1)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机上的自动油枪的结构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及保护-粉尘/气体混和物最小引燃能量的测定
EN 1398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质量体系的申请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50014:1997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
对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2003.4
EN 5002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组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测和测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组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100%(V/V)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1: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一部分
EN 50241-2: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1部分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2部分
对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2-1部分:
EN 50284:1999 II组1G类电气设备装置的结构、试验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维持正常功能的I组M1类设备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矿井中使用的帽灯-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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