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对羽绒羽毛填充物的标签,统一用EN12934标准控制。EN12934标准于1999年12月在德国生效,2000年起被其他欧洲国家采用。其核心内容是: ①标签上必须标明羽绒和羽毛的百分比含量; ②标签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七个等级; ③只有纯的水禽(鹅和鸭)填充物才有资格使用Ⅰ、Ⅱ、Ⅲ三个等级; ④水禽和陆禽(鸡或火鸡)混合填充物只能使用Ⅳ、Ⅴ、Ⅵ、Ⅶ四个等级; ⑤其他原料的标注(包括当绒丝在羽绒含量中超过5%时;羽丝和折断羽毛在羽毛含量中超过9%;出现了经过在加工过的羽绒和羽毛;杂质等)。 标准还规定,填充物达到Ⅰ和Ⅳ级后,若“其他原料”的百分比含量少于5%时,建议这些填充物可标注“新”羽绒羽毛。 欧洲标准规定的各个级别的“其他原料”的百分比含量见表2: 表2
级别
适用对象
“其他原料”的百分比含量
标注方式
Ⅰ或新
纯的水禽(鹅和鸭)填充物
低于5%
羽绒 % 羽毛 %
Ⅱ
5%—15%
Ⅲ
超过15%
羽绒 % 羽毛 % 其他原料 %
Ⅳ或新
水禽(鹅和鸭)和陆禽(鸡或火鸡)混合填充物
Ⅴ
Ⅵ
Ⅶ
特定成份
欧洲标准对水禽类羽绒羽毛填充物名称使用的限定见表3: 表3
填充物名称
羽绒羽毛成分的百分比要求
纯鹅
鹅绒鹅毛必须达到或超过90%,其余为鸭绒。
鹅
鹅绒鹅毛必须在90%以下,70%以上。 其余为鸭绒。
鹅/鸭
鹅绒鹅毛必须在70%以下,50%以上,其余为鸭绒。
鸭/鹅
鸭绒鸭毛必须在70%以下,50%以上。其余为鹅绒。
鸭
鸭绒鸭毛必须在90%以下,70%以上。其余为鹅绒。
纯鸭
鸭绒鸭毛必须达到或超过90%。其余为鹅绒。
欧洲标准对水禽陆禽羽绒羽毛混合填充物名称使用的限定见表4: 表4
陆禽
陆禽填充物必须达到或超过90%
陆禽/水禽
陆禽填充物必须在90%以下,50%以上
水禽/陆禽
水禽填充物必须在90%以下,50%以上
水禽
水禽填充物必须达到或超过90%
欧洲标准还规定,在标有“陆禽”的标签上,可直接标明陆禽的种类(鸡或火鸡)。另外,欧洲标准还要求羽绒羽毛标签应当标明填充物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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