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韩国广播通信设备符合性评定制度
广播通信设备符合性评定制度依据《电波法》第 58 条之 2 实施,分为合格认证、合格注册、临时认证三类。任何拟制造、销售或进口广播通信设备的主体,均需针对相关设备开展对应类别的合格认证、合格注册或临时认证。
广播通信设备符合性评定制度
合格认证
针对可能对电波环境及广播通信网络造成危害,以及易受电磁干扰影响或自身电磁波会干扰正常运行的
产品,需通过指定
检测机构依据符合性评定
标准开展检测并取得认证的合格评定。
合格注册
针对不属于合格认证范畴的广播通信设备,拟制造、销售或进口该类设备的,需经检测或符合符合性评定标准后完成注册的合格评定。
临时认证
若广播通信设备尚无对应的符合性评定标准,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开展合格评定,可依据国内外标准及技术标准开展合格评定,经评定后允许进口及销售的合格评定。
适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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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科学或医疗用高频设备:为工业、科学、医疗及家用目的产生或部分使用高频能量而设计的设备及装置(依据《电波法》第 58 条第 1 项,电波应用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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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内燃机驱动设备:对无线电通信或广播接收产生干扰的车辆及内燃机驱动设备(《汽车管理法》规定的二轮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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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设备:广播接收设备、音视频相关设备、信息及办公设备
※ 广播接收设备及音视频相关设备:用于接收 9kHz 至 400GHz 频段广播或同类信息的音视频接收器,以及与其直接连接、生成并播放音视频信息的设备(附设于特殊结构的机械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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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
※ 以下类别除外
1)防爆类设备
2)《
医疗器械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
医疗器械,具体包括电热垫、电灸仪、蒸脸器、红外线 / 紫外线护肤仪、电动按摩仪、电动蒸汽桑拿仪、半身浴桑拿仪及电动足浴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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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在 9kHz 至 400kHz 频段具备荧光及照明功能的器具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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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铁路设备
(包括电气化铁路车辆、供电装置、控制装置等车载设备,行车控制用信号装置及通信装置,以及其他固定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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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
(仅限依据《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安装维护及安全管理法》需通过型式认可或性能认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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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仅限符合《自行车使用促进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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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及手机电池充电器
(非通用、嵌入专用设备内部使用的零部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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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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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通信设备(电力线路中使用 9kHz 及以上频率的通信设备)
※ 《电波法》第 58 条第 1 项第 2 目规定的电波应用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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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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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仅限依据《电梯安全管理法》电梯检验中需适用电磁兼容标准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