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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ICR认证机构工厂生产控制CPR认证计划(2026 年 2 月 9 日第 2 版)

日期:2026-04-14 17:00:50 来源:波兰ICR认证官网   【字体:

 

一般信息

波兰ICR认证机构是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机构,依据2016413日《符合性评估与市场监督体系法》、2002830日《符合性评估体系法》以及第13点所列规范性文件开展认证计划相关工作。开展符合性评估的波兰ICR认证机构人员具备必要知识与经验,经适当培训后,能够妥善履行符合性评估过程相关的技术与行政任务。波兰ICR公告机构业务范围涵盖产品清单及适用协调技术规格,载于PC-P-07-01号文件附件1。波兰ICR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向所有申请人开放(只要属于机构业务范围),无论组织规模、是否加入任何团体或协会。认证不依赖已颁发证书数量。本认证计划由波兰ICR认证机构通过官网提供,或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每项认证过程均制定评估行动计划。

程序目的

本程序规定波兰ICR认可公告机构,依据20113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305/2011号法规(该法规制定建筑产品上市协调条件,废止理事会89/106/EEC号指令),按照2+体系开展建筑产品性能恒定性评估与验证工作的原则与程序。波兰ICR认证机构及其同一法人实体下的任何机构,均不参与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所涉产品的设计、实施、生产、安装、分销或维护活动。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欧盟305/2011号法规、波兰标准EN ISO/IEC 17065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以下术语:

公正——保持客观性;

纠正措施——旨在消除已发现不符合项原因的措施;

预防措施——旨在消除潜在不符合项或其他潜在不良情况原因的措施;

技术专家——以专业知识支持审核团队的人员;

审核——对工厂生产控制体系进行检查,判定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即技术规格、法律法规)。审核对象仅为工厂生产控制,而非产品本身。在2+体系中,生产商负责产品型式试验,机构仅评估保障生产稳定性的体系;

首席审核员——具备相应个人特质、具备领导审核团队能力、能运用知识技能开展审核的人员;

纠正——旨在消除已发现不符合项的措施;

程序——开展某项活动或过程的既定方法;

申请人/客户——生产商或授权代表;

工厂生产控制——生产工厂内依据适用协调技术规格建立的、文件化的、持续的内部生产控制。

评估范围

参与性能恒定性评估与验证(2+体系)的生产商和公告机构职责。

 

1.        依据型式试验(含取样)、型式计算、表列数值或产品说明性文件确定产品型式。

2.        实施工厂生产控制。

3.        按照既定试验计划对工厂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1.        对生产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进行初次审核。

2.        颁发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证书。

 

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督、评估和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核。

认证过程阶段概述

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主要环节包括:

提交申请;

申请审核与登记;

签订认证协议;

生产工厂与工厂生产控制初次审核;

认证决定;

颁发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证书;

工厂生产控制的持续监督、评估和评价。

程序

提交认证申请

申请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的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须填写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申请表(XXXXXXX。申请表可在官网建筑产品性能恒定性评估与验证认证——2+体系 欧盟305/2011号法规板块获取。

申请应寄送波兰ICR认证机构总地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CR认证机构。

申请需附以下材料:

工厂生产控制体系文件;

产品技术特性(名称、商品名、型号、规格、预期用途、申报使用性能);

产品初次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生产商最新法院登记册摘录或经济活动登记摘录,若由授权代表办理,还需提供该代表登记摘录;

若由授权代表提交申请,需提供生产商授权委托书。

每份申请均录入数字登记系统,分配识别编号及受理日期。

申请审核与评估过程计划

波兰ICR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及附件之日起7日内,依据本认证计划规定完成审核。

审核旨在核实:

申请表填写完整性与正确性;

所附文件完整性及符合要求情况;

产品信息是否足以开展认证;

波兰ICR认证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认证的资质与能力(协调技术规格是否属于波兰ICR认证机构公告范围);

澄清波兰ICR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任何疑问,包括协调标准相关约定。

审核通过的,申请按受理日期登记。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立即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申请按补正文件收到日期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将收到书面、有据可查的决定理由。

审核完成后,波兰ICR认证机构制定评估过程计划,载明认证阶段、拟定期限及各环节参与人员等详细信息。

出现以下情形,机构终止认证程序并注销申请:

1.        客户未在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正文件重大缺陷(第一阶段)。

2.        客户未在第一阶段顺利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现场审核(第二阶段)。

3.        客户未在报告规定期限内(最长3个月)提交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有效纠正措施。

终止程序需书面通知客户,且不免除客户支付机构已实际开展工作费用的义务。

签订认证协议

申请登记后,波兰ICR认证机构依据评估过程计划制定报价与协议。报价载明认证费用及完成期限等内容。

申请人接受报价后,波兰ICR认证机构向其提供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及监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载明:

协议标的;

认证相关条款;

申请人与公告机构相互义务;

信息保密规则;

投诉与申诉规则;

认证程序中断情形;

已颁发证书的监督规则;

协议期限;

审核日期与时间;

审核团队组成;

审核方案与范围。

认证程序启动条件为双方签署协议且申请人缴纳协议约定费用。

签署后协议返还期限载于作为协议附件的报价中。

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间隔时间:若第一阶段(文件评估)发现缺陷,客户最长有6个月时间补正并进入第二阶段。逾期程序终止,申请注销。

审核后不符合项关闭期限:重大不符合项(NK):生产商最长有3个月实施纠正措施并提交证明。未完成的,机构出具否定决定(拒绝认证)。

客户自不符合项报告发送之日起90日内无任何回应的,机构有权单方终止程序。

程序最长时长:整个认证程序(自提交申请至作出决定)不得超过12个月。超期需重新提交申请(机构原因导致延误除外)。

审核准备

文件评估通过且申请人满足所有形式要求的,波兰ICR认证机构启动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准备工作。

波兰ICR认证机构依据现行内部程序,任命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核团队。

首席审核员制定审核计划,由波兰ICR认证机构授权人员最迟于既定评估日期前7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对审核计划提出意见,包括质疑审核团队组成。所有异议须书面或邮件提交机构并说明理由。

生产工厂与工厂生产控制初次审核

初次审核总体目标是核实生产商是否已建立、实施并维持工厂生产控制体系,有效保障所生产建筑产品的性能恒定性。

所有开展重要生产工序的场所均需接受初次审核。生产商实施工厂生产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建筑产品性能恒定性。即与产品符合申报使用性能相关的文件化体系所有要素及生产商运营实践,均需接受评估。

初步评估过程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件审核):评估生产商提交的工厂生产控制文件的完整性及符合技术要求情况。第一阶段通过是启动第二阶段的前提条件。

第二阶段(工厂审核):核实工厂生产控制体系在生产现场的实际实施与运行情况,核实人员资源与资质。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实施

生产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审核依据《工厂生产控制审核程序(XXX)》开展。

在以下阶段开展的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包含以下环节:

申请证书阶段;

对认证决定所涉产品的工厂生产控制监督阶段;

核实影响认证的变更实施情况阶段。

1.        与被评估组织管理层召开首次会议,旨在:

介绍评估团队;

确认工厂生产控制审核计划;

确认所有计划审核活动均可开展;

说明审核发现的报告方法。

2.        在工厂生产控制覆盖所有部门收集并核实信息,包括:

确定产品实现流程;

依据审核目标、范围与准则评估工厂生产控制体系;

通过访谈、流程与活动观察、文件与记录审核开展工作。

3.        编制工厂生产控制审核结论,包括:

评估团队召开会议,对照审核目标与准则审核审核发现及其他收集信息;

对发现结果(观察项/不符合项)进行分类(见6.4.3);

结合评估过程固有不确定性,商定工厂生产控制审核结论;

编制建议;

商定所有必要的审核后措施。

4.        与被评估组织管理层召开末次会议,工厂生产控制首席审核员汇报审核发现、结论及认证推荐意见。认证决定由未直接参与评估过程的人员作出。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准则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准则是符合性评估的基准。

生产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初次审核采用以下准则:

生产商实施的工厂生产控制有效保障认证产品所有申报使用性能的恒定性。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评估准则为:

欧盟305/2011号法规(CPR)及其授权法案要求;

产品适用相关协调技术规格(hENEAD标准);

生产商工厂生产控制文件(工厂生产控制手册、程序、指导文件);

本认证计划(PC-P-0701)要求。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结果分类

未满足准则要求的发现结果分类如下:

不符合项——指未满足特定要求;

观察项——指表明可改善现有状况、消除未来可能导致不符合项的潜在问题源头的事实陈述。

观察项情形下,申请人须:

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

 

措施有效性将由波兰ICR认证机构在下次工厂生产控制审核中核实。

不符合项情形下:

1.        首席审核员向申请人提交不符合项卡供签字(确认知悉不符合项)。

2.        商定纠正/纠正措施完成及提交实施证明的期限——自不符合项卡出具之日起最长90日。

3.        申请人须:

分析不符合项产生原因;

制定纠正/纠正措施计划;

自收到不符合项卡之日起7日内,向波兰ICR认证机构提交书面措施建议及不符合项原因认定,供审核团队批准。

措施建议不足的,波兰ICR认证机构可要求补正或提供补充信息。

措施计划获批后,申请人实施纠正并提交完成证明。

纠正措施的实施与有效性由波兰ICR认证机构在下次工厂生产控制审核中评估。

申请人将收到纠正措施实施评估结果的书面通知。

 

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推荐颁发证书:

生产商实施的工厂生产控制满足认证依据协调技术规格的所有要求;

工厂生产控制符合评估准则。

若初次审核发现不符合项,颁发证书推荐需以纠正/纠正措施实施与完成评估通过为前提。

评估结果审核

评估计划规定所有活动完成后,对波兰ICR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与验证相关所有信息及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由未参与评估过程的人员(即未参与实施评估的团队人员)开展。

认证决定

波兰ICR认证机构依据收集的文件及评估结果,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证书的决定。

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证书在缴纳认证程序约定费用后颁发。

申请人收到证书后,有权按协议使用证书。

持有证书不免除申请人对产品及其符合要求的责任。

证书长期有效,除非产品、规格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且波兰ICR认证机构未暂停、撤销或终止认证。

认证文件以波兰语编制,应要求提供英语版本。

拒绝认证的,申请人将收到决定理由及认证费用结算。

认证程序中断

申请人可书面申请在任何阶段中断认证程序。

波兰ICR认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支付截至中断时已产生的费用。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所需文件或缴纳费用的,程序亦可中断。

双方书面通知程序中断事宜。

恢复认证需提交新申请。

认证机构依据CPR法规要求及管理体系内部程序,自证书到期、撤销或暂停之日起,留存认证程序及已颁发证书相关文件10年。

工厂生产控制的持续监督、评估和评价

监督原则

监督目标是核实生产商是否维持有效工厂生产控制,保障产品符合证书涵盖所有重要特性的申报使用性能。

波兰ICR认证机构评估证书持有人是否有效且按协议履行认证要求。

监督包括:

持续评估和评价工厂生产控制;

证书使用情况评估;

评估与验证结果审核;

工厂生产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及自上次审核以来变更情况评估;

测量与试验设备评估及试验计划遵守情况;

生产过程及成品控制与试验记录分析;

不合格产品纠正措施核实;

以往审核不符合项与观察项相关措施评估;

证书使用及引用公告机构与编号情况监控。

监督结果可维持、限制、扩大、暂停或撤销证书,亦可应客户申请终止认证。

监督审核应按波兰ICR认证机构计划,每个生产场所每个日历年至少开展一次。

首次监督审核最迟应在证书颁发后12个月内开展。

因正当理由(如季节性生产或应证书持有人申请),审核日期可最多顺延2个月。

申请人持有多份不同日期颁发证书的,波兰ICR认证机构可每年对所有证书开展一次监督。

监督日期按协议确定。

证书持有人最迟应在审核日期前14日提交最新工厂生产控制文件。

发现重大不符合项或生产流程变更的,可增加监督频次,符合市场惯例及CPR法规要求。

机构负责人可下令开展审核,核实重大不符合项整改情况,或回应产品缺陷投诉/信息。客户须在机构规定期限内接受该审核。

合理特殊情形下,应客户书面申请,监督审核日期可顺延,但最多不超过认证周期计划日期2个月。

工厂生产控制的评估和评价

审核计划最迟应在审核日期前7日送达。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流程按6.5.1点规定原则执行(与认证程序一致)。

监督中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准则

评估采用以下准则作为符合性评估基准:

协调技术规格中的产品要求;

已颁发证书的认证与监督协议;

上次审核报告;

认证计划;

证书;

评估当日最新组织文件;

现行法律法规(含修订后的欧盟305/2011号法规)。

证书使用情况评估

监督包括核实证书正确使用情况,包括:

检查产品标识及引用证书与公告机构编号的方式;

核实性能声明(DoP)中证书使用是否符合认证范围;

分析证书持有人的投诉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评估措施在保障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方面的有效性。

证书持有人仅有权就证书涵盖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引用公告机构编号。

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组织,不得使用证书或公告机构编号。

禁止以可能损害波兰ICR认证机构声誉或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

认证文件复印件须完整提供。

广告与文件可使用表述: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证书编号……由波兰ICR认证机构颁发或等效表述。

不当或误导性使用证书的,须采取整改措施,包括纠正措施或暂停认证。

审核与决定

监督期间所有符合性评估活动完成后,波兰ICR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信息及评估与验证结果。

波兰ICR认证机构负责收集符合性或不符合项客观证据,并据此作出证书相关决定。

监督后可能作出的决定包括:

维持证书;

限制认证范围;

扩大认证范围;

暂停证书;

撤销证书;

应客户申请终止认证。

决定连同审核报告及监督费用结算一并送达。

客户应在现场活动完成后14日内收到审核报告(含审核员7日报告时间及机构内部7日审核时间)。

认证的暂停、撤销、限制和扩大

出现以下情形可暂停证书:

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

不当使用证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如生产中断);

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付款)。

发布日期:20260209

波兰ICR认证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暂停事宜,载明原因及恢复条件。

暂停最长持续6个月。

满足条件后,暂停解除,证书恢复。恢复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履行对机构的财务义务

出现以下情形可撤销证书:

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

产品不再生产或申请人终止经营;

协议解除;

申请人未通知波兰ICR认证机构即变更产品;

申请人未满足协议条款。

可应申请人申请或无法维持完整认证范围时实施。

波兰ICR认证机构核实记录并颁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不变)。

范围限制后,持有人不得误导证书状态。

可应申请人书面申请(如新产品规格、新用途、新商品名)实施。

适用于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要求的产品。

波兰ICR认证机构登记申请并制定行动计划:文件分析、工厂生产控制审核、信息审核与决定。

该等活动可与计划监督同步开展。

波兰ICR认证机构应在申请登记后14日内通知申请人扩大条件与程序。

程序在申请人接受条件与费用后启动。

30日内未接受的,申请不予受理。

扩大前提是满足所有要求并整改不符合项。

存疑时,波兰ICR认证机构可要求额外纠正措施或现场评估。

决定及费用结算书面送达。

认证要求变更

协调技术规格或符合性评估程序发生影响认证的变更时,波兰ICR认证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调整必要性。

波兰ICR认证机构制定行动计划,可包括:

工厂生产控制审核;

申请人文件分析;

收集信息审核;

作出决定。

调整程序在申请人书面接受条件后启动。

30日内未接受的,变更不予受理。

活动完成后,波兰ICR认证机构作出决定,更新认证文件及协议条款。

变更实施前提是确认产品与工厂生产控制满足认证要求且不符合项已整改。

决定及费用结算书面送达证书持有人。

证书持有人进行的修改

证书持有人须书面通知波兰ICR认证机构计划对产品、生产流程、工厂生产控制体系、组织结构或管理进行的可能影响符合要求的变更。

波兰ICR认证机构确定必要评估活动范围,可包括额外工厂生产控制审核和/或文件审核。

该等活动可与计划监督同步开展。

波兰ICR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4日内通知申请人批准条件与程序。

程序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批准后启动。

评估后,波兰ICR认证机构作出决定,更新认证文件及协议条款。

变更批准前提是确认满足认证要求且整改所有不符合项。

证书持有人在获得波兰ICR认证机构正式文件前,不得就变更产品引用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证书。

证书有效性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1.        公开清单:波兰ICR认证机构在官网维护已颁发、暂停与撤销证书的最新清单。

2.        直接核实:可通过联系机构办公室(邮件或电话)确认证书状态。

3.        监督规则:证书在按时且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的前提下持续有效(合理情形下最多可顺延2个月)。

费用

波兰ICR认证机构开展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的费用按现行认证价目表确定。

申请人承担以下相关费用:

获取证书;

已颁发证书监督。

费用金额在协议中载明。

评估与验证费用分两期支付:

依据形式发票与波兰ICR认证机构开具发票预付20%

程序完成后依据最终发票支付剩余款项。

需额外评估的,波兰ICR认证机构单独编制费用预算,按相同原则结算。

程序中断的,费用结算涵盖截至中断时已开展工作。

专项/临时审核费用单独计价,不包含在标准年度监督费用内。

申诉和投诉

所有申请人均有权对波兰ICR认证机构决定提起申诉,有权就服务质量提交投诉。

申诉与投诉由未参与相关评估过程的人员公正处理。

详细处理规则载于波兰ICR认证机构内部程序(应要求提供)。

申诉

对否定决定(如拒绝认证)的申诉,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4日内发送至:ICR认证机构当面提交。

申诉提交至波兰ICR认证机构总裁。

可能需要额外审核。

申诉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复。

投诉

投诉须书面提交。

所有投诉均予处理。

最长处理期限为30日。

特殊情形下,若答复期限超过30日,波兰ICR认证机构书面通知预计答复时间。

信息保护

波兰ICR认证机构员工须对评估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员工签署相应保密承诺。

波兰ICR认证机构仅在法律要求时披露评估信息,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与公正

参与产品评估的人员须对过程相关所有信息保密。

信息仅可向国家机构(如法院、警方、认可机构、公告机构)披露,且始终通知申请人。

合作开始前,审核员与技术专家签署保密声明,承诺:

遵守保密原则;

独立于商业及其他利益;

对申请人保持公正,包括:

客观;

无利益冲突;

中立无偏见;

开放且审慎态度。

公告机构的信息义务

公告机构在官网维护并更新以下信息:

机构体系运行与符合性评估程序;

符合性评估一般费用;

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投诉与申诉程序。

波兰ICR认证机构维护已颁发证书登记册,应要求向相关方提供认证有效性信息。

作为工厂生产控制符合性认证公告机构,波兰ICR认证机构向公告机构主管部门通报:

证书拒绝颁发、限制、暂停或撤销情况;

影响公告范围与条件的所有情形;

市场监督机构关于评估与验证的信息请求;

应要求通报第三方依据评估与验证体系承担的任务,含跨境活动与分包业务。

波兰ICR认证机构与为同类产品及协调技术规格开展同类工作的其他公告机构交换信息,尤其关于评估或验证否定结果(应要求亦通报肯定结果)。

与计划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0113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305/2011号法规(制定建筑产品上市协调条件,废止理事会89/106/EEC号指令)(欧盟官方公报201144L88版)

2014218日欧盟委员会568/2014号授权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305/2011号法规附件V,关于建筑产品性能恒定性评估与验证)(欧盟官方公报2014527L157版)

2014221日欧盟委员会574/2014号授权法规(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305/2011号法规附件III,关于建筑产品性能声明编制模板)(欧盟官方公报2014528L159版)

2016413日《符合性评估与市场监督体系法》(2022年波兰法律公报第1854项合编文本)

2016822日发展部《强制性产品符合性评估活动费用确定办法法规》(2016年波兰法律公报第1373项)

波兰标准EN ISO/IEC 17065:2013-03 符合性评估——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波兰标准EN ISO/IEC 17020:2012 符合性评估——各类审核机构运行要求

DA-11 公告用途符合性评估机构认可

DAN-01 欧盟305/2011号法规(CPR)涵盖活动符合性评估机构认可

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305/2011号法规第55条运作的公告机构协调小组工作形成的行政决定与文件

EA-2/17 M 公告用途认可EA文件

EA-2/20 G 符合性评估机构建议与独立性

20087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盟765/2008号法规(制定产品上市认可与市场监督要求,废止欧盟339/93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2008813L2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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