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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ICR认证机构机械指令 2006/42/EC 范围内的合格评定程序
 
资料介绍

文件编号:PC-P-07-03

发布日期:2020 年 12 月 21 日

版本号:16

波兰ICR认证机构

目录

一般信息

与程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认证流程与要求

3.1 产品认证申请

3.2 申请审核

3.3 报价编制与提交

3.4 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3.5 产品评定

3.6 认证决定审核与建议

3.7 认证决定与认证文件

获证产品清单 / 公开信息

保密与公正性管理、非歧视条款

认证流程费用

影响认证的变更

认证引用

认证范围扩展

认证的终止、限制、暂停或撤销

投诉与申诉

记录

程序维护与改进

程序涵盖产品清单

附件 / 表单清单

1. 一般信息

波兰ICR认证机构是编号 AC-197 的认可机构,同时是编号 2703 的公告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合格评定工作,依据 2016 年 4 月 13 日关于合格评定与市场监督体系的法案、2002 年 8 月 30 日关于合格评定体系的法案,以及第 2 点所列规范性文件开展认证程序。

从事合格评定工作的波兰ICR认证机构员工具备必要的知识、经验与相应培训,能够正确执行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与行政任务。

本 PC-P-07-03 程序规定了依据以下法规开展合格评定的规则与要求:

2008 年 10 月 21 日经济部关于机械基本要求的条例(波兰法律公报 2008 年第 199 号第 1228 项)第 8 章第 127 条第 3 款第 2 项、第 4 款第 1 项、附件 6 第 2 点(EC 型式试验)

机械指令 2006/42/EC 附件 IX 第 12 条第 3 款 b 项、第 4 款 a 项

EC 型式试验是指公告机构确认并证明被称为“型式”的机械代表性样品符合上述条例规定要求的程序。

波兰ICR认证机构及其同一法人实体的任何部门,均不从事为客户开展的获证产品、流程与服务的设计、实施、生产、安装、供货或维护相关活动。

本程序涵盖的产品类型及相关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要求,见第 14 点。

2. 与程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PN-EN ISO/IEC 17065:2013-03 / EN ISO/IEC 17065:2012: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PN-EN ISO/IEC 17067:2014-01 / EN ISO/IEC 17067:2013: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与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PN-ISO/IEC 17007:2012:合格评定 适用于合格评定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指南

PN-EN ISO/IEC 17025:2018-02 / EN 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8 年 7 月 9 日 (EC) 第 765/2008 号条例:制定产品上市相关的认可与市场监督要求,废止 (EWG) 第 339/93 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8 年 7 月 9 日第 768/2008/EC 号决定:关于产品上市共同框架,废止理事会第 93/465/EWG 号决定

3. 认证流程与要求

3.1 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 EC 型式试验认证的申请人,须为每个型号填写申请表,提供按本程序开展认证所需的必要信息。

申请表 F-P-07-02 可在官网www.icrpolska.com及波兰ICR认证机构客户服务部获取,提交后予以登记。若申请人提交评定所需信息,申请可通过任意形式提交。

申请须随附每个型号的机械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覆盖机械的设计、生产与运行,范围满足评定要求,包含:

机械总体描述

机械总装图、控制电路图,以及理解机械运行所需的关键说明与解释

细节图纸,附带计算、检测结果、证书等,用于验证机械符合健康与安全基本要求

风险评定文件:说明所用程序,列出健康与安全基本要求,描述为消除已识别危险或降低风险所采取的措施,指出机械相关剩余风险(如适用)

所采用的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明确这些标准覆盖的健康与安全基本要求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选定机构出具的所有检测技术报告

机械使用手册副本

半成品机械整合声明及相应安装手册(如适用)

机械或整合入机械的其他产品的 EC 符合性声明副本(如适用)

EC 符合性声明副本

批量生产时,为确保机械符合上述条例要求而采取的内部质量措施

申请人还须向波兰ICR认证机构提供型式样品。必要时,波兰ICR认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样品用于检测。技术文件允许以电子版本提交。

3.2 申请审核

波兰ICR认证机构在申请登记后,对所获信息进行审核,确保:

申请人与机械信息足以开展认证

波兰ICR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对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约定)的所有认知差异已解决

申请认证范围已明确

开展所有评定活动的资源可用

波兰ICR认证机构具备开展认证流程的能力与资质

申请人将被及时告知需补充申请信息或文件的要求。

波兰ICR认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核查地点,确认该型号机械是否按技术文件制造,并开展必要的检查、测量与检测。

波兰ICR认证机构认可由具备 MLA 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确认符合 PN-EN ISO/IEC 17025(EN ISO/IEC 17025)要求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

检测报告自认证申请提交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 3 年。

若经申请审核确认波兰ICR认证机构不具备开展所申请认证的任何资质或能力,则不开展相关活动,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拒绝评定。

3.3 报价编制与提交

申请审核通过后,编制认证流程报价。

报价包含评定费用、完成期限及技术文件详细要求,发送给申请人确认。

若需开展认证所需的实验室检测,波兰ICR认证机构将委托给具备 MLA 认可、符合 PN-EN ISO/IEC 17025(EN ISO/IEC 17025)要求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机构。

此类情况下,报价包含检测机构信息及检测费用。

若波兰ICR认证机构基于申请人既往认证或其他申请人认证,认为可省略部分活动,将在报价中说明并在活动计划中记录。

应申请人要求,波兰ICR认证机构将提供省略具体活动的理由。

3.4 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申请人确认的报价,是签署认证流程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基础。

合同明确:

合同标的

认证通用条款

费用

认证引用

证书暂停或撤销条件

投诉与申诉规则

信息保密

合同有效期

确认后的报价作为签署合同的附件。

3.5 产品评定

评定活动由专家或指定专业团队,按已受理申请与活动计划开展。

产品按认证范围要求及认证程序规定要求进行评定。

EC 型式试验是波兰ICR认证机构确认并证明本条例附件 5 所列机械代表性样品(以下简称“型式”)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

针对 EC 型式试验程序,波兰ICR认证机构审查技术文件,核查该型号是否按技术文件制造,确定哪些部件按协调标准相关条款设计、哪些部件未基于该标准相关条款设计。

若未采用协调标准,波兰ICR认证机构将开展或委托开展必要的检查、测量与检测,确认所采用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健康与安全基本要求。

若已采用协调标准,波兰ICR认证机构将开展或委托开展必要的检查、测量与检测,核实标准是否实际应用。

若发现不符合项,波兰ICR认证机构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决定继续认证流程,将收到需采取的补充活动范围信息,以验证不符合项已整改。随后将重新开展评定流程,执行补充活动。上述活动可能需对已签署合同进行补充协议。

所有评定活动结果均予以记录,并连同最终结论提交审核。

3.6 认证决定审核与建议

由副总经理指定的、未直接参与评定流程且具备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应资质的波兰ICR认证机构员工或专家,有权对所有评定相关信息与结果进行审核。

认证决定建议须书面记录,以审核通过结果为依据。

3.7 认证决定与认证文件

认证决定由波兰ICR认证机构副总经理基于所有评定、审核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副总经理不参与评定流程。

EC 型式试验证书针对机械型号颁发,有效期 5 年,证书载明型号特性并明确以下信息:

认证机构名称与地址

认证颁发日期

申请人(制造商 / 授权代表)名称与地址

认证范围

实验室信息与检测报告编号

申请人每 5 年提交 EC 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性审核申请。若波兰ICR认证机构结合当前技术知识确认证书有效,将 EC 型式试验证书续期 5 年。

证书续期需重新提交申请表 F-P-07-02,申请须在当前证书到期前至少 1 个月提交。

若申请人对影响健康与安全基本要求或预期使用条件的认证型号进行变更,续期流程按首次认证相同条件执行。

若作出不予认证决定,申请人将收到载明理由的书面通知。

注意:获得的 EC 型式试验证书不免除申请人对产品符合所有要求及产品不当使用后果的责任。波兰ICR认证机构对申请人侵犯著作权、相关权利及工业产权法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4. 获证产品清单 / 公开信息

依据认证要求,波兰ICR认证机构维护获证产品信息清单,包含产品标识、规范性文件引用、申请人标识,并应请求提供认证有效性信息。

5. 保密与公正性管理、非歧视条款

波兰ICR认证机构承诺对从申请人处获取或在认证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予以保密。

来自投诉人或公共机构的信息,波兰ICR认证机构同样视为保密。申请人已公开的信息不视为保密。

若依法需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波兰ICR认证机构将提前通知申请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波兰ICR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公正方式开展,持续识别公正性风险,包括公司活动、关联关系及员工关联关系带来的风险。

波兰ICR认证机构管理层制定《公正性声明》,承诺在合格评定体系的自愿与法规范围内认证活动中保持公正,确保获取信息保密、评定与决策平衡、独立、可靠。《公正性声明》可在公司官网查阅。

波兰ICR认证机构制定的政策与已实施的程序,不用于阻碍申请人参与认证,要求仅与认证范围相关。产品认证规则与信息可在官网www.icrpolska.com及客户服务部获取。

认证流程准入与财务条件不取决于申请人规模或任何协会、团体成员身份。

若申请人被证实参与非法活动,或产品多次不符合认证要求,波兰ICR认证机构可拒绝受理申请或维持合同。

6. 认证流程费用

认证流程及认证引用监督相关费用,按现行价目表收取。

申请人按申请审核通过后编制、已确认的报价,依据波兰ICR认证机构开具的发票支付费用。确认后的报价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附件 1。

无论认证结果如何,申请人均须支付已开展认证流程的费用。

7. 影响认证的变更

申请人须保证,获证产品的生产与供货始终按认证流程中通过评定的样品相同规格执行,且产品符合证书所列规范性文件要求。

对已获证书的产品或生产流程的所有拟修改,仅在获得波兰ICR认证机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波兰ICR认证机构持续确保 EC 型式试验证书有效,并将所有可能影响证书有效性的重大变更通知申请人。

失效证书须收回。

申请人有义务通知波兰ICR认证机构(保存 EC 型式试验证书相关技术文件)对已批准型号的所有变更。波兰ICR认证机构审核变更,若变更不影响健康与安全基本要求或预期使用条件,确认原证书有效;若影响,则颁发新证书。

申请人须保存所有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相关的投诉记录,并采取适当措施并记录,应请求向波兰ICR认证机构提供。

8. 认证引用

申请人仅可按波兰ICR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规定范围引用认证,不得对产品作出未经授权或误导性声明。

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认证文件副本时,须完整复制。

申请人可按认证程序规定方式,将产品认证用于营销目的,并承诺不以损害波兰ICR认证机构声誉的方式使用产品认证。

若不当引用认证程序或误导性使用证书,波兰ICR认证机构将要求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若无效,可采取证书暂停、撤销、公布违规信息,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波兰ICR认证机构通过审核申请人发布信息、公开目录、广告材料、符合性声明及投诉,监督认证引用合规性。

9. 认证范围扩展

认证范围扩展流程可通过提交申请表 F-P-07-02 启动。

10. 认证的终止、限制、暂停或撤销

认证可应申请人请求或证书到期终止。

认证范围限制可应申请人请求,或因证书所列部分型号 / 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实施。

证书暂停情形:

违反产品认证程序或波兰ICR认证机构流程

不当引用认证程序或误导性使用证书

申请人书面请求(如特定时间段停产)

未按时履行财务义务

暂停均由波兰ICR认证机构正式确认,并告知解除暂停的条件。

暂停期间生产的产品,禁止标注为获证产品。

证书撤销情形: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导致暂停的问题

申请人解除合同后

获证设备停止生产或申请人停止经营

申请人未经波兰ICR认证机构知情对获证设备进行变更

申请人未履行财务义务

申请人放弃证书

认证终止、限制、暂停、撤销或恢复时,波兰ICR认证机构更新正式认证文件及公开信息。

波兰ICR认证机构向公告机构通报其颁发或撤销的 EC 型式试验证书及所有附件,应请求提供拒绝颁发、暂停或限制的 EC 型式试验证书及附件清单。同时向公告机构通报所有可能影响公告范围与条件的情况、市场监督机构关于合格评定任务执行的信息请求,应请求通报与其公告相关的合格评定活动及其他任务(包括跨境活动与分包)。

波兰ICR认证机构向开展同类合格评定活动、处理相同产品的公告机构,通报其拒绝、撤销、暂停或限制的 EC 型式试验证书及附件,应请求通报其颁发的证书及附件。

注意:应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及开展同类合格评定活动、处理相同产品的公告机构请求,波兰ICR认证机构提供 EC 型式试验证书或附件副本。应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请求,提供技术文件副本及波兰ICR认证机构开展的检测结果。

11. 投诉与申诉

申请人有权向总经理提交针对已作出决定的投诉或申诉。

投诉与申诉的受理、评定及决定规则,详见 P-10《投诉与申诉的受理、评定及决定》程序,可在波兰ICR认证机构官网查阅。

12. 记录

为证明所有认证流程要求已满足,波兰ICR认证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保存与评定相关的记录(包括证书副本、技术文件及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期限 15 年。记录予以保密保存。

应公告机构请求,提供分包商资质及分包工作相关文件。

13. 程序维护与改进

为确认程序现行有效,定期开展程序执行审核。审核时考虑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新、申请人反馈。

程序管理结构详见 P-07《公告范围内产品合格评定及自愿范围内产品认证》程序。

14. 程序涵盖产品清单

产品与技术规范清单,见本程序现行附件表单 F-P-07-36。

15. 附件 / 表单清单

F-P-01-03 变更登记

F-P-01-04 分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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