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您好,起重机在国内属于特种设备,很多客户误认为国内的特种设备就是欧盟指令里面的危险机械,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欧盟机械指令2006/42/EC附录四规定了17个类别的危险机械,包括:1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的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2手押送式刨木机;3
人工上、下料的木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的带锯机。 5.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机械所组合成的复合机械。
6.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的木工作榫机。
7.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立轴刨花机。
8.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的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的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的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的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的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的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汽车举升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的人员举升装置。
您提到的起重机,并不是用于人员举升的装置,不属于第16大类,所以说不属于危险机械认证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