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项:专为在工业生产及工业楼宇的使用的器具应排除在其范围。
本指令的目的,应适用下列定义:
(一)“设备”是指燃烧设备气体燃料用于做饭、取暖、热水的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和在适用的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水的温度不超过105°C。必须配备这种燃烧器的强制通风式燃烧器和发热体也应被视为燃气用具;
(二)“配件”是指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和子组件,除配备燃烧器,单独销售的贸易使用并设计成可燃烧气体的家电纳入强制鼓风燃烧器和发热体燃料或组合构成这类设备;
(三)“气体燃料”的装置,这是在为1巴(bar)的压力下,以15℃的温度下的气体状态的任何燃料。
燃气用具指令的目的,设备被说成是“正常使用”时,它是:
(一)正确地安装,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定期保养;
(b)使用与正常变化的气体中的质量和一个正常的供给压力的波动;
(三)按照其预定的目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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