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欧杰的客户都会问我们,他们的产品已上市多年甚至数十年,但它们是否自动算作 “成熟技术(Well-established technologies, WETs)”?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就不需要做临床评价了?本文将结合 MDCG 2020-6 文档,详细解读成熟技术的定义、相关要求及临床评价要点。
一、我们现来搞清楚什么是 “成熟技术”?MDCG 2020-6 的定义与特征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 2017/745)并未直接定义 “成熟技术”,仅在第 61 条第 6 款(b)中列举了类似产品,如 “缝合线、钉钉、牙科填充物、牙箍、牙冠、螺钉、楔子、钢板、钢丝、销钉、夹子和连接器” 等。而 MDCG 2020-6 文档适时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成熟技术不仅包括上述列举产品,还涵盖符合特定特征的类似器械。其核心特征如下:
-
设计简单、通用且稳定,几乎无进一步开发;
-
所属通用产品组已知具有安全性,未与安全问题相关联;
-
性能特征明确且为人熟知;
-
作为标准治疗产品,几乎无进一步开发;
-
上市时间长。
只要满足上述标准的产品,均可被视为成熟技术产品。
此外,MDCG 2020-6 还定义了 “legacy devices( legacy 器械)”,即依据旧版医疗器械指令(MDD 93/42/EEC 或 AIMDD 90/385/EEC)上市的现有产品。成熟技术产品可能同时属于 legacy 器械,但并非必须。
二、成熟技术产品仍需临床评价
MDCG 2020-6 明确指出,所有器械(包括 MDR 第 61 条第 6 款(b)中列举的产品)都需要基于充分临床数据的临床评价。所以很多人以为WET就不需要做临床评价肯定是大错特错的。
不过,对于上述列举的特定亚组器械(如缝合线、钉钉、牙科填充物、牙箍、牙冠、螺钉、楔子、钢板、钢丝、销钉、夹子和连接器等),即使是未经过 CE 认证的 III 类器械或植入物,也未必需要开展临床调查。但这一例外仅适用于该特定亚组,而非所有成熟技术产品。
简言之,即便是长期上市的成熟技术产品,临床评价和 PMCF(上市后临床随访)措施也不可或缺。
三、临床评价的证据要求:可利用相似产品数据,低级别证据可能足够,这才是我们谋求WET路径的最大好处
成熟技术产品的临床评价可基于相似器械的临床数据,尤其可通过这些数据证明产品符合 “成熟技术” 的标准(如设计的通用性、无新颖性、已知的安全和性能特征等)。
1. 非临床数据的有限应用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基于临床数据证明符合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被认为不适用,可根据 MDR 第 61 条第 10 款,使用非临床测试方法的结果(如技术测试、临床前评价),但需根据器械的具体特征和预期临床用途进行充分论证。这种方法对许多成熟技术产品是适用的。
需注意的是,即使适用 MDR 第 61 条第 10 款,仍需开展临床评价,且应收集和评估待评价器械或相似产品的临床数据(MDCG 2020-13 补充说明)。
2. 低级别临床证据可能满足要求
MDCG 2020-6 指出,对于风险较低、属于成熟技术的标准治疗器械,在特殊情况下,较低级别的临床证据可能足以证明其符合相关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例如:
-
等效产品的可靠且可量化的临床数据;
-
对现有技术的评价(包括临床数据),相似产品的数据可作为重要支持;
-
投诉和市场监测数据;
-
主动市场监测数据。
四、PMCF(上市后临床随访):成熟技术产品也可能需要
对于无已知安全问题的成熟标准器械,制造商过去的市场监测可能未达到 MDR 要求,且这类产品通常不是临床研究的对象,文献中可用的临床数据较少,所以大家做文献检索的时候,要把检索时间跨度放的大一些,普通器械我们一般查10年内的,WET器械可能要放到15年。也因为此,MDCG 2020-6 明确:即使是已上市数十年的成熟技术产品,若缺乏临床数据,可能仍需启动 PMCF 措施以收集认证所需的临床数据。
五、总结:成熟技术产品的核心合规要点
-
简单的标准治疗医疗器械可能属于成熟技术,需在临床评价中评估并说明其是否符合 MDCG 2020-6 的标准;
-
可利用相似产品的数据证明其符合成熟技术的标准;
-
即使是成熟技术产品,也需要基于充分临床数据的临床评价,低级别证据可能足够;
-
极少数情况下,临床评价可基于非临床数据;
-
若缺乏临床数据,即使是成熟技术产品,也可能需要开展 PMCF。
对于制造商而言,理解 MDCG 2020-6 对成熟技术的要求,是确保产品合规、顺利通过监管审批的关键。尤其是长期上市的 “老产品”,切勿忽视临床评价和 PMCF 的必要性哦!